現實中,有很多男女在結婚之后成為合法的夫妻了才會選擇購買房產,而這種時候一般都是由雙方共同出資來買房,之后的貸款也是由雙方共同償還的。那此時婚后房子寫兩個人的名字是否可以呢?相信這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婚后房子寫兩個人的名字是否可以
假設房屋產權人張三想在自己的房地產權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他除了可以選擇以上贈與、買賣方式外,還可以選擇房屋析產登記。
張三和其配偶應以先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夫妻析產公證手續,然后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市國土房管局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最后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夫妻析產協議書、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市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析產登記,增加張三的配偶為房屋共有人。如資料齊全,市國土房管局可以在1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地產權證。
值得注意:
很多人認為,對于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產權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就可以分得二分之一產權了。筆者認為,在理論上確實如此,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變成共同共有,產權份額與出資比例是無關的,時當然應該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實踐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很多法官還常常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由此可見,最保險的方式是協議,就是夫妻雙方在的同時,通過協議方式確定每個人在房屋所享有的產權份額,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比例。只要有這樣的協議,房屋的產權就可以得到充分保護。
二、如何對婚后房產進行分割
一般認定共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婚后房子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是可以的,其實具體寫幾個人的名字,寫誰的名字,這些都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而對于夫妻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自然寫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的,這樣日后產生糾紛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