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利通過中介看上了一套房子,房主是劉森和王紅,房屋總價款為217萬元。雙方很快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在合同簽訂當日,張利支付定金兩萬元,而劉森和王紅把房產證和合同等相關資料原件交給中介保管,用于辦理后續手續。
此外,雙方同意通過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款,張利一方保證無不良信用記錄、劉森和王紅一方保證積極配合準備貸款所需材料,如果張利在貸款資料均齊全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導致貸款手續無法辦理,應在接到銀行通知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交齊該房款,否則屬違約。合同約定,張利于產權過戶當日支付67萬元整(含定金)作為首付款,剩余尾款150萬元于銀行發放貸款之日由銀行直接支付。
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存續期間,張利一方反悔不購買房產或因其一方原因導致違約,則劉森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張利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總房款的20%向劉森一方支付違約金。
劉森和王紅把房屋鑰匙交給了張利,張利也住了進去。然而,8個月后,張利卻搬了出來,并把房屋鑰匙歸還了劉森。中介機構組織雙方協商解決房屋買賣事宜,張利道出了原委,稱因個人征信問題無法辦理貸款,因此無力購買此房。之后中介機構再次通知雙方到中介機構場所就解除合同違約等事宜協商,但張利沒有到場,協商未果。
劉森和王紅只好起訴到了法院,他們表示,張利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43.4萬元(217萬元×20%)。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及中介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綜合兩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張利未按《房產買賣合同》履行付款義務,且逾期超過30天,征信問題不能成為張利違約的理由,按照合同約定兩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中介公司對解除合同事宜無異議且表示同意,故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房產買賣合同》解除,張利向劉森、王紅支付違約金4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