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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于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收入財產限額的通知,劃定深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收入財產限額。
據悉,深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收入限額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財產限額為3人及以下家庭(含單身居民)財產66萬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財產87萬元(含)以下。
根據此前公布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的《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關于家庭收入范圍方面,對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范圍進一步細化,規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優待金、獎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等八類不計入家庭收入項。
關于家庭財產范圍方面,規定家庭財產范圍為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備受關注的《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障各類住房困難居民住有所居。
根據上述辦法,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深圳戶籍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供應。申請輪候公租房的,需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戶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收入財產符合限額標準、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3年等。符合公租房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的,租金為市場參考租金的30%。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租金為市場參考租金的3%。
其實,劃定公租房申請人收入限額標準,北京已探索多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規定,申請人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通知》同時提出,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另外,截至目前,深圳今年已供應分配保障性住房3.4萬套(間),年底前計劃完成全年供應分配6.5萬套(間)的任務目標。此前,深圳對住房發展“十四五”規劃作出調整,將原來規劃的建設和籌集保障性住房54萬套(間)的目標,調整為不少于74萬套(間),大幅增加的20萬套(間),均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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