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訊記者莫謹榕報道:8月25日,據財政部官網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住建部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稱,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具體來看,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建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此外,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同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也發布了《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該公告稱,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該公告還表示,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