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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自己購買了某個項目的商品房,預計開發商一年以后交房,但現在已經有該項目其他購房人在辦理預告登記。對此,劉先生想知道,預告登記對購房人有什么用?
解答:
對于劉先生提出的問題,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韓君恒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開發商出現難以償還的負債,其名下不動產經常被人民法院查封直至拍賣。不動產在辦理過戶登記前通常登記在開發商名下,購房人即使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也難以確保交易安全。雖然購房人可以通過網簽備案、執行異議等方式預防和化解風險,但是,與其他方式相比,預告登記是更好的風險防范手段。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韓君恒律師進一步介紹,無論購房人買新房,還是買二手房,預告登記均能有效防范一房二賣、被抵押或查封等風險。值得注意的是,與網簽備案程序不同,預告登記不是強制性的程序,預告登記是建立在買賣雙方自愿基礎上的一項制度。當事人在可以辦理正式物權登記后90日內應當及時申請登記,否則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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