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訊(記者 慕宏舉)畢業(yè)季,很多年輕人都要完成從學生到職場新人的身份轉換,而其中重要一環(huán)就是租房,“安居”才能“樂業(yè)”。但往往有人為了居住舒適,對租來的房屋進行改造,遇到這種情況,出現損失由誰來擔責?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例。
該案中,房東將其房屋出租給小D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內,雙方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
某天,涉案房屋內廚房水表左邊的閥門突然壞掉,漏水不僅將屋內的物品損壞,地板亦被水浸泡,還導致樓下住戶家部分物品及墻面損壞。當天,小D就通過微信告知房東水閥崩開及漏水情況。幾天后,小D從租賃房屋搬離,搬走時地板鼓起,后未在租賃房屋居住。
審理過程中,房東表示涉案房屋廚房水表左邊的閥門系小D自行安裝,其并不知情,小D卻說,租賃房屋后感覺使用不舒服,故更換了廚房水表左邊的閥門。
小D提交了與房東的通話錄音,小D在錄音中向房東解釋搬離的原因,并就與樓下住戶溝通事宜進行了協商。房東也提交了一份錄音,錄音中小D主張漏水是物業(yè)水壓不穩(wěn)造成的,與自己安裝閥門無關。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且小D在未告知房東的情況下,偷偷搬離,房東故將小D訴至法院,主張漏水原因與自己無關,要求小D承擔因私自改造導致跑水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房東提供的其與小D的通話錄音中,房東多次提到小D居住期間對廚房水閥進行改造并因此造成漏水事故發(fā)生,小D未否認改造水閥的事實,且主張漏水事故發(fā)生原因系物業(yè)供水水壓不穩(wěn)造成,與水閥改造無關。
小D在庭審中亦表示,自己以使用不舒服為由想安裝水閥,能夠顯示其承租期間有安裝改造水閥的需求,但并未充分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房東對安裝水閥進行溝通,以及告知房東其對水閥改造的過程,亦未合理解釋小D在錄音中未對房東主張其自行改造廚房閥門明確提出異議的原因。在涉案房屋長期在小D居住使用下,房東所稱小D自行安裝改造廚房閥門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據此,小D在承租期間對廚房水閥自行改造,因水閥崩開導致漏水,故其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房東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及出租方,未在房屋出租期間及時發(fā)現并制止小D自行安裝改造廚房閥門的行為,未盡到合同約定的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的義務,亦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據此,法院確認小D應賠償房東合理損失的70%。雙方在三中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