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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工作,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深圳市住房建設局近日印發《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今后,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據悉,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遵循按需定籌、屬地負責原則,緊密圍繞“20+20”產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20大重點片區和市、區中心片區,多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根據《指引》,住宅、商務公寓、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城中村房屋可以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及其他社會存量房屋也可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社會存量房屋應當符合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以及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的條件。
在籌集方式上,《指引》提出,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社會存量房屋或者購買市場商品房等形式收儲房源。通過租賃或者合作經營收儲房源,屬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十年;屬于產權明晰的社會存量房屋,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年。
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將產權明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將已經規模化租賃改造的城中村房屋或者將城中村房屋通過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將住宅、商務公寓、產業園區配套宿舍以及其他產權明晰的居住存量房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享受區政府租房補租的對象所承租的社會存量房屋,符合深圳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的,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深圳近期將“十四五”規劃期間,將建設和籌集保障性住房原目標54萬套(間)調整為不少于74萬套(間),增加的20萬套(間)均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于土地資源匱乏的深圳而言,要增加住房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城中村也是“最現實的答案”。除了拆除重建,綜合整治也是城中村的主題之一。《深圳市城中村保障房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指引》提出,今年計劃推進4.9萬套(間)城中村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圍繞“高品質、小戶型、可支付、有溫度”,力爭提升城中村人居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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