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4月20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通知》實施前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以宗地或棟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棟為單位的,改建部分應當具有相對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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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層高不變,不補繳土地價款。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得分割登記、轉讓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違規經營。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部分非居住建筑不得參與改建
近年來,廣州積極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加快培育住房租賃市場和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在建設用地資源緊缺的情況下,優化各類用房功能結構成為重要之舉。廣州大力推動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但也有一定條件限制。
該《通知》適用于通知實施前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棟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棟為單位的,改建部分應當具有相對獨立性。
根據《通知》,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及位于工業產業區塊范圍內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而能夠改建的要注意兩點:一是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工業遺產,以及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當按照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二是申請納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計劃的,應當符合市、區相關發展定位和要求,其中涉及科研、教育用房的,應當優先滿足科研、教育需求。
改建建面超5000平方米應完善公共配套
對于非居住存量房屋要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通知》明確了權屬清晰、性質不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保衛生、完善配套、認定標準等工作原則。
改建項目須權屬清晰、無爭議,不存在查封、凍結等限制情形。若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負擔的,應當解除權利負擔或者取得該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后,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層高不變,不補繳土地價款。
申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合法使用房屋,嚴禁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房屋使用中,因拆改房屋、改變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載等因素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應及時消除隱患并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鑒定,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與此同時,消防安全也尤需重視。《通知》要求,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的技術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相應建筑設計規范的標準與要求。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住宅類建筑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相關標準;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類或旅館類建筑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相關標準。日常消防管理應當符合本市相關要求。國家、省以及市對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的技術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改建后,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采光等居住條件,符合環保、衛生、水務部門的專業要求。同時要完善配套,項目的改建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應當按照改建建筑面積6%集中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者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
值得一提的是,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者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宜設置在首層,產權不變。公共服務設施用房優先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籌使用;明確無需統籌使用的,作為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使用。
此外,改建項目的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對象標準、規模標準、建設標準、運營期限等應當符合《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穗建規字〔2022〕9號)的規定。
涉及相關情形將撤銷項目認定書
《通知》對改建項目的申報流程進行了闡述,包括提出申請、聯合會審、審查認定、認定效用、施工許可、房源入庫,以及項目推出、項目續期等環節,并明確了部門的審批流程和職責分工。
此次對改建項目申報采取聯合會審的方式,具體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改建項目的實際情況,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教育、文物、水務、消防救援、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對改建項目進行聯合會審,聯合會審通過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核。
“本條主要為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廣州市規資部門表示。
改建項目經區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項目認定書。申請人憑項目認定書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享受土地、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并且憑項目認定書將改建項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錄入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有效期屆滿,申請人可以在期滿三個月前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注銷項目認定書。而在項目認定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人申請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使用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簡化認定程序,辦理續期手續。
若存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撤銷項目認定書:一是存在提供虛假資料、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二是對于實施過程中出現申報承諾不一致的行為,申請人拒絕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一致的;三是運營期限未達到規定年限,因破產清算、征收拆遷等其他原因確需退出的;四是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發生調整變化需要退出的。
嚴格查處“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
加強監督管理也是保障改建項目良好運營的重要方面。《通知》要求,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改建項目的建設、出租、運營等監管,建立日常巡查檢查機制,不定期開展檢查,對違反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得分割登記、轉讓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違規經營,并按照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規定,改建項目使用期間,因征收拆遷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積予以補償,此項要求應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進行約定。
改建項目認定書經注銷或撤銷后,項目應按期退出,并恢復原規劃用途,不得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經營。
申請人存在提供虛假資料、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項目認定書。改建項目涉及違法建設、違規經營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南都廣州新聞部出品
采寫:南都記者莫郅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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