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訊(記者慕宏舉)司法實踐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擅自過戶近親屬不動產的行為存在詐騙罪、盜竊罪、偽造印章類犯罪等不同認定思路。如何準確把握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刑事司法中應當如何考量?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件。
該案中,被告人湯某某在其母親栗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偽造的公證處公證書和栗某的委托書等材料,于2016年9月8日將栗某所有的某房屋過戶到其個人名下。栗某于2017年3月18日書寫遺囑,指定上述房屋由湯某某及栗某的女兒湯某2、孫女湯某3繼承,并于2017年4月16日因病去世。湯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予以出售。被告人湯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為:湯某某雖然在其母親栗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更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但栗某仍在該房屋內居住直至去世,依然享有占有、使用等權能,在此情況下湯某某無法對涉案房屋進行出售,故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完全取得和實現。湯某某在其母親去世后,將處于待繼承狀態的涉案房屋出售,實際上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民事權利,其他繼承人可以通過民事途徑進行解決,湯某某的行為不宜評價為盜竊行為。湯某某在辦理房產過戶中,向他人支付報酬,提供身份、房產等信息,偽造了蓋有公證處印章的公證書、委托書等材料并使用,其行為符合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應予刑事處罰。
記者了解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偽造公證書等證明文件將其母親名下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在其母親去世后尚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擅自將房產出賣給他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法官提示,雖然擅自過戶他人不動產行為能夠以盜竊罪論處,但盜竊近親屬不動產案件須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故意,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作出司法上的限縮認定。對于將近親屬名下不動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未進一步實施處分不動產的行為,未實際妨害近親屬對不動產占有、使用的,可以不認定為盜竊罪。在此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等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罪名定罪處罰。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