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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的沈清(化名)向記者反映稱,其購買的樓盤目前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她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對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王有銀律師介紹,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件的情況下,與購房人簽訂的預售合同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由此可見,開發商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才能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果在買受人(即購房人)向法院起訴之前,商品房預售人(即開發商)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則可認定預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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