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北京神鷹城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鷹城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被告)共同運營的“推推99”產品,抓取、存儲并傳播貝殼找房網中的房源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小屋公司)將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紀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50萬元。訴訟過程中, 二原告同時提起行為保全申請,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二被告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連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0萬元。
利用軟件抓取、存儲和傳播房源數據,被起訴至法院
(資料圖)
鏈家公司、天津小屋公司訴稱,鏈家公司在經營“鏈家”房產經紀業務的過程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財力,收集、制作、積累了海量真實房源數據,建立了“樓盤字典”真房源數據庫,形成了房源大數據集合。貝殼找房網作為房地產交易信息平臺,在“樓盤字典”的數據基礎上成立,由天津小屋公司經營。貝殼網基于其平臺運行規則,吸引大量房產經紀人在貝殼網中發布房源信息,不斷擴大“樓盤字典”的數據規模。二被告是推推99網、推推微店App、“推推99經紀人端”微信公眾號、蜂鳥全景App(上述各平臺以下簡稱為推推99產品)的運營者。
二被告通過其運營的推推99產品,利用技術手段抓取、存儲貝殼找房網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實勘圖、VR圖(即全景圖)、戶型圖(上述房源數據以下簡稱涉案數據),在上述過程中自動去除貝殼網房源圖片的水?。徊⑸鲜鲎ト?、存儲的涉案數據通過信息網絡向其用戶或公眾傳播,包括在推推99產品內向其用戶本身展示、供用戶編輯和下載,將涉案數據發布至推推99房產網、第三方房產信息平臺以及微信等。上述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50萬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涉案數據中的房源實勘圖、戶型圖、VR圖均是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推推99產品的核心定位是多平臺賬戶管理工具,并非以侵權為主要功能,未損害或擾亂競爭秩序,未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反而有利于房屋交易雙方的利益。該案二原告并無任何實際損失,二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金額過高,以訴訟獲利的意圖明顯。
訴訟中,海淀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裁定二被告立即停止抓取、存儲涉案數據;立即停止向其用戶或公眾傳播涉案數據;禁止二被告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主體提供涉案數據。
二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500余萬元
法院表示,涉案數據是在二原告長期、大量的資金、技術、服務等經營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維護和不斷擴充的具有相當數據規模的房源數據集合,是二原告的核心經營資源。二原告據此為自身建立起市場競爭優勢,并獲得商業利益。該種商業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競爭性權益,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關于二被告辯稱的與房源圖片相關的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問題,法院認為,無論二原告對房源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均不影響該案對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上述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考慮到:第一,被訴行為違反了房產經紀行業的商業道德。二被告使用計算機程序偽裝成真實用戶訪問貝殼網百萬次并獲取涉案數據的抓取行為、將涉案數據存儲在自有服務器脫離貝殼網控制的存儲行為,以及去除貝殼網水印、加入其他主體水印后傳播至社交媒體、第三方房產信息平臺等的傳播行為,本身即具有可責性和不正當性。二被告雖非制造“虛假房源”的房產經紀公司或經紀人,但是其通過推推99產品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包括自動去除房源圖片水印、將房源圖片與任意房源對接并傳播等,實為房產經紀公司或經紀人發布“虛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條件,使得“虛假房源”的產生、發布和擴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觀上助長了“虛假房源”的蔓延,明顯違背了房產經紀行業的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且二被告在訴訟中,一方面明確承諾立即停止被訴行為,另一方面又以更隱蔽的方式變相、持續實施被訴行為,拒不停止被訴行為的主觀惡意極為明顯。
第二,被訴行為損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被訴行為搶奪了本屬于二原告的用戶流量,使房產交易市場中消費者相對有限的交易機會從貝殼網不當地流向其他平臺;同時,易使用戶對涉案數據的安全性和真實性產生負面評價,亦增加了二原告的運營成本,阻礙了二原告服務質量的提升。第三,被訴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破壞了競爭秩序。消費者在“虛假房源”的欺騙、誤導下對房源情況完全陷入了錯誤認知,損害了消費者在房產交易中極為關鍵的知情權、選擇權和交易安全。如果允許被訴行為在市場中普遍存在,無疑將導致通過誠信經營、提升自身產品或服務水平的方式獲取競爭優勢的經營者,無法獲得有效激勵,甚至退出市場,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后果,破壞了房產經紀行業的競爭生態和競爭秩序。綜上,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二被告的法律責任,法院結合被訴行為的持續期間、推推99產品的年收入超過千萬余元、二被告的主觀惡意等情節,酌情確定二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0萬元,并消除影響。一審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
關鍵詞: 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