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聯合深圳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四個管理辦法分別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主體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申請條件、供應分配方式、租售價格標準、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還提出要加大用地供應,鼓勵多主體多渠道建設保障性住房,居住用地供應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基本申請條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基本申請條件為本市(或特定區域)無自有住房,但租住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除外。其他申請條件分別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是深戶、在深繳納社保滿3年、符合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等;針對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明確不受戶籍、財產限額、社保繳納年限的限制;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是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不受戶籍和收入財產限額限制等;其中政府組織配租的,在此基礎上增加在深正常繳納社保、滿足市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等要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主要是在深繳納社保滿5年等,優先面向戶籍居民,結合住房供需情況,可放寬戶籍限制。
如何供應分配?
公共租賃住房以輪候配租為主,面向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職工供應時采用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分類實施,政府組織配租的,采用批次受理批次供應的方式配租;社會主體出租的,由運營單位按市場化方式開展租賃活動。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采用輪候配售為主。
租售價格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為同期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參考租金的30%左右;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不超過同期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參考租金的90%,其中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為同期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參考租金的60%左右;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按照土地出讓時市場參考價格的50%左右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封閉流轉
其中,有關深圳共有產權住房的內容最為引人關注。據悉,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按份共有,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項目銷售均價占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于50%,同批次銷售的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封閉流轉。簽訂買賣合同未滿5年需退出的,應當向代持機構申請收購個人產權份額;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的,購房人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個人產權份額或者申請收購。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還提到,深圳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228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據悉,此次四個政府規章的征求意見時間將持續一個月,從2023年1月17日起至2月17日。相關主管部門將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四個政府規章并爭取盡快發布實施。
關鍵詞: 共有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