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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下稱“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允許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財務狀況、聲譽風險等的基礎上進行自主決策,與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
據悉,銀行保函是銀行作為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信用保證書”,簡稱“保證書”。銀行保證被保證人未向受益人盡到某項義務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
而資金預售監管,是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第三方監管,房產開發企業須將預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監管賬戶,只能用作本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支取、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保函僅可用于置換依法合規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額度內資金。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監管額度后,房地產企業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資金。
同時,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使用時,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立行(下稱“監管賬戶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知出具保函的銀行,出函銀行要督促房地產企業向監管賬戶內補足差額資金(撥付資金×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的比例),保函金額相應下調,確保監管賬戶內資金始終不低于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
“如房地產企業未向監管賬戶內補足差額資金,保函金額不得調整。”《通知》指出。
《通知》同時在保函期限、商業銀行資質、保函使用方式、業務風險防范、房地產企業責任等方面做了具體要求。
三部門表示,此舉旨在明確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相關要求,支持優質房地產企業合理使用預售監管資金,防范化解房地產企業流動性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將密切溝通協作,聯合做好《通知》貫徹落實工作,指導商業銀行依法合規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
關鍵詞: 資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