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廳、省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浙江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與2020年出臺的《浙江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修訂)》(←戳藍色部分查看詳情)相比,明確了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及托班的配建規模和標準,規定“要兼顧2—3歲的托班需求”;強調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辦園方式,配套幼兒園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后辦成公益普惠性幼兒園;加強了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安全要求等,規定“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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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幼兒園與住宅小區同步驗收,新《辦法》還有哪些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
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各地進行舊城改造、新區建設和撤村建居等建設的住宅小區所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開發和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配套幼兒園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建設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保障配套幼兒園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手續。
要兼顧2—3歲的托班需求
《辦法》規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中配套幼兒園的規模,原則上按城鎮住宅小區規劃居住人口數量或建筑面積進行測算,具體可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
同時要兼顧2—3歲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礎上擴大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建設與配套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的托班(原則上配套幼兒園2—3歲托班數與小班數一致)。
對非成片開發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規劃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積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小規模小區,根據“小小區大配套”原則,可以多個小區規劃共建一個配套幼兒園,依需布局在其中較大區塊內。人口集聚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標準。
配套幼兒園應當功能獨立
配套幼兒園應當功能獨立,與住宅小區其他用地界限明確,除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口外,還應提供單獨的供水、供電、燃氣計量裝置。
配套幼兒園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建筑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建設,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配套幼兒園用地范圍內地下空間應為幼兒園所有,并保持通道獨立。
配套幼兒園應與住宅小區第一期同步竣工移交
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小區第一期同步規劃、設計、立項、建設和竣工移交。
凡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未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規劃竣工核實和土地復核驗收,并依法責令補建并予以行政處罰。
配套幼兒園不得辦成盈利性幼兒園
配套幼兒園建成(包括合同約定的裝修工程)后,建設單位須及時將幼兒園交付給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和使用,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成公益普惠性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數字化手段,對配套幼兒園全稱、地址、開辦時間、性質、等級、收費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對和更新工作,并落實數據的開放和共享。
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閑置,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對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依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規劃配套幼兒園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法定程序調整相關規劃,調整后的規劃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原有面積,并經教育、自然資源等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行政部門加強對配套幼兒園的監管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建設等行政部門對配套幼兒園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發現配套幼兒園存在規劃不到位、應建未建、建而未交、未辦成公益普惠性幼兒園、閑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規責令整改并追究責任。
招生優先滿足本住宅小區需求
配套幼兒園招生應當優先滿足本住宅小區或共建配套幼兒園小區內適齡幼兒入園需求。配套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當地相關部門制定。
關鍵詞: 住宅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