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終止物業服務合同,依約撤離小區后,物業公司卻拒絕將服務期間的小區經營收入、臨時停車費等交接給業委會,南通某小區業委會遂起訴維權。近日,崇川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返還小區業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某物業公司一直為南通某小區提供服務。在服務合同到期前,物業公司將提供服務期間的多種經營收入、臨時停車費收入進行了審計并公示,但撤場后卻遲遲未將上述收入交接給業委會,業委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向物業公司追索公共收益。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小區內的停車費及其他經營收入,例如樓道、電梯內廣告收入等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遂作出上述判決。該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均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僅對應返還的錢款達成了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
郁華葛佳
關鍵詞: 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