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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的鄭先生遇到了房產交易中的煩心事兒,擔心自己“錢房兩空”。原來,三個月前,鄭先生全款買了朋友的一套房,在簽訂購房合同后,鄭先生一家已經住了進去,但是,這位朋友遲遲不現身辦理過戶手續。擔心之際,近期鄭先生接到了法院的電話,稱這套房子已于一周前被查封。他向記者咨詢,面對這種情況自己應該如何應對呢?
解答:
從鄭先生遭遇的上述情況來看,該套房屋是在其簽署購房合同后才被查封的。對于鄭先生來說,最切實有效的辦法是去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麥田房產專業人士指出,在“簽后查封”的情況下,購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無法繼續履行。針對這種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滿足以下條件——查封前已簽訂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購房人已合法占有房屋、房款已付清(或已按合同約定付了部分,且剩余的房款將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不是購房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過戶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解封房產,解封之后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
對照來看,鄭先生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準備好相關證據后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此外,對于“簽后查封”的情況,購房者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對策。麥田房產專業人士指出,其一,如果房屋具備解封條件,購房者也愿意等待房屋解封,可以和賣家簽署《簽后查封協議》,約定什么時候解除查封以及后續處理方式;必要時,為保證資金安全,購房者可與賣家協商先行退還已支付的款項,未付款項暫停支付,等到符合交易條件后再繼續支付。其二,如果確認房屋查封無法解除,購房者可以依據賣家存在違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讓賣家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楊娟娟校對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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