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近段時間以來,公攤面積的話題再被熱議,《》也在29日發布的《樓市調查:公攤面積應透明,高得房率也需辨別》文章里,對公攤面積這一熱點事件進行報道。
最新消息顯示,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在對《關于規范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答復中稱,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據悉,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期答復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王鳳華委員《關于規范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稱,“委員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對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答復中表示,誠如《提案》中所指出的,目前全國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確權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積為標準,公攤面積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大購房者對分攤的公共建筑面積的合理性、準確性缺乏專業了解,也不能直觀的了解實際套內面積,且公攤面積因項目不同存在差異,造成消費者的質疑和矛盾糾紛。
關于使用套內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問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復稱,《提案》中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對防止出現公攤面積無序增加,減少購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同時,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表示,鑒于以建筑面積作為商品房銷售的計價依據,已經實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規確認,如果改革計價依據首先必須修改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套內建筑面積的概念及計價方式,做好宣傳、普及和解釋論證工作,設置合理的過渡期,以實現計價依據和標準從建筑面積向套內面積的平穩過渡,因此實施的難度較大,周期較長。
關于公攤面積信息公開透明問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復稱,“目前全區商品房屋買賣實行房屋網簽備案制度,在網簽中使用由我廳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商品房屋買賣合同(預售)(現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條第4項即要求填寫商品房的房地產測繪機構、預測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等信息。”
那么,物業管理費是否應該按照套內面積計算繳納?對此,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稱,“我區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實施市場調節價,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內容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根據產權面積,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在整個服務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小區面積、合同約定內容等因素,測算服務費用總額,分攤到各個業主后就產生了我們通常說的物業費。由此可以看出,每戶業主所繳納的物業費與采取哪種計算面積方式沒有關系,與每戶業主在小區總面積中占的比例有關系。計算公攤面積后,并沒有重復繳納物業費,只是降低了單位面積的物業費,不計算公攤面積,只是提高了單位面積的物業費,物業費的總額并沒有發生變化。”
據悉,目前國內絕大多數城市的住宅交易都是以建筑面積計價,但重慶等地多年前也實行套內建筑面積計價。不過,在全世界范圍內,多數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房屋銷售都是按照套內面積計算。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表示,由于公攤的計算、范圍、規劃設計等太過專業,需要歸屬管理部門做出引導。這樣做,有利于規范開發商的經營行為。畢竟,業主對共有和專有部分的房價支付是一樣的,但開發商支出的成本是不一樣的,要警惕有意做大公攤,降低開發成本的行為。
版權聲明
關鍵詞: 公攤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