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濤,深圳萬科前輪值總經理
備受業界關注的深圳萬科前輪值總經理張海濤被指控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于8月18日在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深圳萬科一戰略合作單位負責人鄭得成同日受審,罪名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行賄類犯罪的本質是“用金錢換利益”,本次的庭審焦點,圍繞張海濤與涉案案名供應商之間的經濟往來,到底是行賄、索賄還是民間借貸而展開。當日庭審持續了約5小時,紅星新聞記者全程旁聽,法院未當庭宣判。
【資料圖】
8月18日,本案在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人:張海濤“前款未還,又借后款”
張海濤與鄭得成等供應商之間的經濟往來,究竟是民間借款還是行賄、受賄款?控辯雙方就此焦點問題展開激辯。
《起訴書》認定,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海濤在深圳萬科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借款”名義向萬科公司戰略合作單位負責人鄭得成(掛靠深圳市裕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某(深圳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發(廣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索要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285萬元。
公訴人指出,張海濤系深圳萬科高管,有較高的收入,經濟狀況不錯,其向與萬科公司合作的供應商借款,且在借款后未及時還款,尤其是鄭得成的借款持續時間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款時沒有寫借條,借款數額大到100萬元,小到5萬元,前款未還,又借后款。當張海濤被萬科公司內部審計談話之后,才向鄭得成歸還了本息。從借貸、還款情況來看,張海濤與鄭得成等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不符合民間借款特征,結合張海濤與出借人存在職務上制約關系,相關資金應認定為受賄款。
公訴人認為,鄭得成在承攬萬科公司的兩個工程期間,受到了張海濤的關照而謀取了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如,在萬科泊寓精裝修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張海濤提議將零星戰略合作單位納入招標范圍,在后續約談過程中,鄭得成掛靠的裕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象征性降低一個點就低價中標,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根據周某證言,定標過程有張海濤的指示,且工程進度款的支付違反了萬科公司規定。
而鄭得成掛靠裕燦公司于2013年獲得西浦路工程項目以及2017年工程款結算上,同樣得到張海濤幫助。張海濤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讓裕燦公司獲得了該項工程,工程款的結算本應通過政府的規劃驗收后才能結算,而鄭得成在政府規劃驗收前就收到了全部結算款。
綜上,被告人張海濤的犯罪數額為人民幣1285萬元,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張海濤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結合其犯罪情節、悔罪態度,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海濤有期徒刑12-15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鄭得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張海濤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犯罪數額等因素,建議判處有期徒刑4-5年,并處罰金。
鄭得成家人所持有的借條2018年8月15日借條原件
辯護人:行賄685萬換回不到200萬“利益”不合情理
就“1285萬犯罪數額”,公訴人解釋,鄭得成出借的685萬應認定為受賄款,張海濤向其余兩名供應商季某、黃某發的600萬元借款應認定為索賄款。鄭得成的辯護人李揚律師稱,行賄類犯罪的本質“是用金錢換利益”,但本案中,據檢察院的指控,鄭得成行賄685萬,實際換回不到200萬的“利益”不合情理,于常理不符,故將鄭得成對張海濤的借款認定為行賄款“荒謬”。
李揚算了一筆賬:據萬科公司提供的工程結算單和付款表,泊寓精裝修工程7棟樓的造價是1100多萬元,西浦路道路工程的造價是1400多萬元;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以及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道路工程與裝飾工程的毛利潤標準為造價的15%,凈利潤為1-9%,“即使按照最高利潤計價依據計算,裕燦公司承建兩項目的總利潤也只有200余萬元。”
本案指控鄭得成的行賄行為從2015年8月開始,裕燦公司承建的西浦路道路工程項目在2012年就簽約開工,“不可能為了謀取西浦路道路工程招投標的競爭優勢而行賄。”泊寓精裝修工程于2018年8月才開始招投標,據檢察院的指控,從2015年到2018年泊寓工程招投標之前,鄭得成就已經累計向張海濤行賄了410萬,“這意味著,鄭得成提前三年倒貼400多萬,去謀取一個毛利潤低于100萬元項目的競爭優勢和工程結算的便利,這與常理不符。”李揚稱。
張海濤的一名辯護人認為,西浦路在2013年就已交付通車,應當視為竣工驗收,支付工程款是萬科公司應盡之義務,非鄭得成無中生有的“利益”。鄭得成則告訴法庭,為做好泊寓精裝修工程,他高價聘請了高級工程師,且事實上,“一些中標單位甚至是虧本在做”。李揚認為,萬科提供的書證及相關員工證言都已充分證實,萬科公司無論是招投標還是工程款結算都有嚴格的制度約束,必須經過逐級審批,非張海濤一人之力可以決定、也不是某一部門能完成。
她在庭后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中,來自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的4名刑事訴訟專家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鄭得成謀取不正當利益,不足以證明685萬元借款是行賄款。
鄭得成所承接的深圳萬村泊寓工程
庭審焦點:控辯雙方對“匯總借條”真實性存爭議
落款時間為2018年8月15日“借條”,是本案的核心證據之一。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的確認,控辯雙方存在爭議。
公訴人稱,鄭得成使用多人賬戶,以借款名義向張海濤行賄的事實已經查清,雖然鄭得成拒不承認其行賄的犯罪事實,但承認其與張海濤之間有經濟往來,而被告人張海濤、鄭得成二人,都無法就此經濟往來作出準確、統一的解釋,尤其是在控辯雙方都很關心的2018年8月15日的借條上,居然沒有借款人張海濤的名字,這顯然不符合借款的基本特征。
張海濤的辯護人胡定鋒認為,2018年8月15日形成的《借條》與《借款費用統計表》,是張海濤與鄭得成指派公司財務人員和經辦人,對三年多來的借款進行對賬后雙方確認的,如是“賄金”,雙方不可能進行對賬。《借條》未注明張海濤的名字,只是為了規避深圳萬科公司管理人員不得與供應商發生金錢往來(包括借款)的制度規定。
鄭得成的辯護人李揚指出,本案能夠證明案涉685萬元系借款而非行賄款,均有直接證據加以證明,如鄭得成要求張海濤每筆借款都出具了借條、轉款時備注了借款字樣的轉賬憑證、中途雙方對借款對賬后形成的借款統計表、張海濤歸還本息的憑證,以及作為借貸雙方一直堅稱系借貸關系的辯解等等。反之,公訴機關指控張海濤以借款名義向收受鄭得成賄賂則完全靠推定而來,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能夠證明。
在法庭上,鄭得成稱,他被抓后,名下公司陷入癱瘓。在最后的陳述階段,鄭得成稱自己文化不高,但相信法院會給予公平公正的判決,并請懇請法庭把自己“放出去”。張海濤則稱遭萬科集團“少數人”構陷,并請求與萬科集團高層“對話”。庭審中,張海濤對自己的頻繁借款作出如下解釋:因萬科集團對管理層成員設定了“強制跟投”規定,自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間,他參與公司強制跟投項目40個,參投金額高達4000多萬元。由于自己沒有閑置資金,且“鵬金所”(注:鵬金所系萬科領銜多家上市公司聯袂打造的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融資成本比較高,為緩解公司項目跟投帶來的資金壓力,于是先后向鄭得成、季某、黃某發借款1285萬元。他從來沒有占有借款的想法,也從未給借款人提供過任何便利,并表示,他在深圳萬科仍有1495元項目跟投款尚未到期分配,到期后可用于歸還其他借款。
此外,在舉證質證階段,張海濤的一名辯護人指出,指控張海濤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關鍵證據,系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九大隊向深圳萬科職員周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與萬科集團南方區域協同中心監察審計部門先前與周鵬的《談話記錄》高度相似。經比對,二者提問方式、順序、標點符號雷同,且存在“誘導式發問”。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克隆”了深圳萬科內部談話記錄方式獲取證人證言,“這樣獲取的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公訴人未在法庭上就這兩份筆錄作出解釋。
關鍵詞: 萬科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