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普及,越來越多車主選擇購買新能源車輛,安裝充電樁,也成為新能源汽車車主關注的話題。8月24日,記者從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安裝充電樁而引起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件 業主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卻遭物業阻攔 2022年3月7日,聶某新購一輛新能源汽車。當天,他告知小區物業,想要在他自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需要物業公司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下文簡稱《同意書》),但物業公司卻拒絕出具。 物業公司認為,小區電容量有限,安裝充電樁需要占用小區公共資源,是否同意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表決,出具《同意書》已超出物業公司的權限。其次,除了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外,由于對充電樁相關設施設備、變壓器等的巡查維護超出了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會增加物業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業主需要額外交納服務費5000元,否則物業公司不能協助其安裝自用充電樁。雙方協商未果,聶某便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出具《同意書》。 法院 物業無權以交納服務費 作為同意安裝的前提條件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聶某在自有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屬于需要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國家有關部委、成都市相關部門均發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對業主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的申請,物業公司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未經專業機構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主觀地以電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隱患等理由拒絕業主安裝充電樁。 且業主為新能源汽車安裝充電樁,是出于更好地利用其專有部分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公共配電容量、公共管道井、公共橋架等。此外,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及安全保障義務原本就是物業公司應盡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在雙方當事人未自愿達成增值服務協議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無權將業主需向其交納額外服務費作為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的前提條件。最終,高新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聶某出具相關安裝充電樁的同意書。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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