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做好閑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對改造和改建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準入條件等進行了規范。
根據《通知》,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品住宅,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轉房、職工宿舍和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納入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范圍。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應當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滿足環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改建。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權屬清晰合法、實施主體明確、項目規模合理。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調整規劃用途,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補繳土地價款。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就業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區域開展和實施,緩解供需匹配問題,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發展。
(資料圖片)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項目實施主體應在政府住房租賃服務平臺上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房屋出租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取得項目認定書并竣工驗收后,可向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申請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水、電、氣收費標準。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照本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進行分拆登記、轉讓、抵押,租賃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屆滿自動續租條款。使用期間,因土地征收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按照改造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予以補償。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也不得低于5年;享受中央、省專項獎補資金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低于8年。
摘自《中國建設報》2022.07.26鹿鳴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做好閑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對改造和改建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準入條件等進行了規范。
根據《通知》,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品住宅,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轉房、職工宿舍和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納入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范圍。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應當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滿足環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改建。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權屬清晰合法、實施主體明確、項目規模合理。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調整規劃用途,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補繳土地價款。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就業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區域開展和實施,緩解供需匹配問題,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發展。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項目實施主體應在政府住房租賃服務平臺上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房屋出租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取得項目認定書并竣工驗收后,可向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申請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水、電、氣收費標準。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照本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進行分拆登記、轉讓、抵押,租賃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屆滿自動續租條款。使用期間,因土地征收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按照改造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予以補償。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也不得低于5年;享受中央、省專項獎補資金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低于8年。
摘自《中國建設報》2022.07.26鹿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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