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70%,與同區域鄭州市青年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基本保持一致。
訊 10月26日,從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網獲悉,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是為解決省直青年人才安居需求建設的省直青年人才租賃住房。省直青年人才,是指在省直和中央駐鄭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以及我省重點領域引進的青年人才。
申請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無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年齡在45周歲(含)以下;學歷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的我省高層次人才或在從業領域貢獻突出、急需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二是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被依法依規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根據《辦法》,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70%,與同區域鄭州市青年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基本保持一致。租金等費用繳至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指定賬戶。
以下是《辦法》全文: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充分發揮青年人才公寓在集聚人才方面的積極作用,規范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分配、運營維護等工作,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是為解決省直青年人才安居需求建設的省直青年人才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青年人才,是指在省直和中央駐鄭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以及我省重點領域引進的青年人才。
第四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堅持“黨管人才、集中統一、規范運作、公開透明、方便高效”原則。
第五條 省事管局負責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行政管理工作。委托河南省省直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保障房中心)具體負責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申請、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河南省豫資青年人才公寓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作為項目公司,負責做好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運營維護和運營期滿資產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配租管理
第七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配租對象為省直青年人才。根據房源籌建情況,逐步擴大配租對象范圍。
第八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面向個人配租,以家庭共同名義或單身居民個人名義申請租賃,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資格初審。
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的我省引進的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團隊中的青年人才,由所在單位統一組織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申請租賃。
第九條 申請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無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年齡在45周歲(含)以下;學歷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
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的我省高層次人才或在從業領域貢獻突出、急需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被依法依規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按批次發布房源信息和配租,程序如下:
(一)省直保障房中心發布配租公告。
(二)按照配租公告要求,申請人如實填寫《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承租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信用承諾書》,由所在單位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公示,單位初審通過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人將《申請表》《信用承諾書》和身份證、學歷證書、結婚證、鄭州市個人房屋產權信息表等原件掃描上傳至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網。
(四)省直保障房中心對申請人上傳資料進行資格審核,并根據申請人授權進行信用核查,審核結果報省事管局審批。資格審核通過后,在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送配租編號。
未通過審核或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自確定資格審核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網向申請人反饋。
(五)申請人憑配租編號參加抽簽選房,承租房源確認后,申請人將書面申請材料送省直保障房中心查驗建檔;書面申請材料現場審驗合格后,與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簽訂租賃協議。
(六)承租人憑本人身份證辦理承租和入住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集體申請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將房源切塊進行配租。
(一)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等單位引進的重大科研項目或科研創新團隊、高科技企業,以及省管高校、醫院等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群體,由引進單位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同意后向省事管局提出切塊配租申請,經省事管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省直保障房中心對承租人條件進行審核,由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同引進單位簽訂協議。
(二)簽訂協議后,引進單位負責房源的具體分配并將配租方案報省直保障房中心審核備案。
(三)引進單位變更入住人員的,應當及時向省直保障房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實行租期制,租期不超過3年,期滿仍符合租住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續租需在租期期滿前2個月向省直保障房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續租不得超過兩次,累計租期不超過9年。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三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70%,與同區域鄭州市青年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租金等費用繳至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指定賬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負責建立和完善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運行保障體系,確保設施安全運行,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日常管理服務按照“規范化、智能化、人性化、信息化”要求和社會化運作模式運行。實現申請、審核、租金收繳、物業服務、日常服務管理等網上辦理;選擇專業化、規模化的物業服務企業,形成可持續發展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承租人享有按照協議約定使用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入住時登記常住人口信息,如有變化及時報備;
(二)及時足額繳納租賃、物業管理、水、電、氣、暖等費用;
(三)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及時報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或物業服務企業;
(四)配合做好設施設備、安保、消防等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五)依法依規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租、合租、出借或擅自調換承租房;
(二)改變承租房用途;
(三)故意損壞或擅自改裝承租房;
(四)違反租賃協議和信用承諾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退租管理
第十九條 省直保障房中心應當加強對入住人員的動態管理,定期上門了解租住情況。
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承租房:
(一)入住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因購買、繼承、受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取得自有住房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
(三)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四)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六)在承租房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紀違法活動的;
(七)因工作原因(調動、辭退、辭職等)離開省直和中央駐鄭機關、企事業單位或鄭州市的;
(八)存在第十八條行為,拒不糾正的;
(九)其他違反租賃協議和信用承諾需要退出承租房的情形。
第二十條 租賃期滿或不再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內的個人物品搬出,經驗收并結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房手續。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省事管局對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對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建立承租人履約踐諾信用記錄制度,并將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二條 省直保障房中心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事管局提交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租賃管理情況報告,并根據省事管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運營維護績效考核分為常規考核和臨時考核,常規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臨時考核不定期進行。考核對象為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運營管理、項目設施可用性、項目運營維護情況三個方面。年度考核結果統籌考慮臨時考核情況,考核結果直接與可用性付費和運營維護付費等財政補貼經費掛鉤。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事管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資格,并從違規之日起,按同期同地段市場租賃價格追繳租住期間的減免租金。
承租人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而不主動申請退出的,堅決予以清退;對拒不退出的,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強制清退,并納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審核把關不嚴的,向相關部門通報并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統建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其他省直單位、高校等依據《河南省省直單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設管理意見》自建共建的青年人才公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由省事管局負責另行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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