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杜濤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同日,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記者表示:“授權意味著試點會在立法之前,要是直接立法之后實施,就不需要授權,但是試點和立法應該會同步進行,試點是為了立法更好地積累經驗,更為穩妥的推進。”
據新華社消息透露,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
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施正文告訴記者,試點五年,是因為立法法規定授權有期限,試點給予了五年時間,向全國人大匯報,覺得是否繼續試點。但是不一定試點滿五年,若是時間都比較合適,在五年之中房地產稅立法出臺,之后房地產稅如何實施按照立法來操作。
關注同花順財經(ths518),獲取更多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