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對《青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該《細則》提出,監管賬戶是預售資金收存的唯一賬戶,預售人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將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承購人,并將承辦銀行、監管賬號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和記載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承購人須將全部預付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不得提供任何其它預售資金收存賬戶。
此外,《細則》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一般分為4個控制節點,分別為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主體結構封頂、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60%;主體結構封頂,取得《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30%;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15%;當取得項目現售備案證明并足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時,監管終止。規劃設計總層數為18層(含18層)以上的建筑,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一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70%;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二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45%。
據悉,預售人可以憑見索即付、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或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保函,按樓棟為單位抵頂相應樓棟建筑面積的協議監管資金。保函的擔保期限須至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文件后止。
另悉,有關暫停支取資金的問題,該《細則》明確當發生預售人直接截留預售資金或轉入其他賬戶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監管賬戶內實收首付款小于應收首付款;入賬資金未明確到戶;分期付款尾款或貸款超期未交入監管賬戶;預售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自行提取協議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未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未及時支付給項目建設相關單位等情況時,承辦銀行根據監管機構的指令暫停支取資金,由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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