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0月21日訊(記者王琳)21日,記者了解到,濰坊市出臺了市級人才住房分配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人才住房空置房率原則上控制在10%以內,超過空置率的人才住房可由市級人才住房專營機構面向市場出租。
人才入住期間,住房設施物品有丟失或人為損壞情形的,添置、維修等費用由人才本人負責,對惡意損壞和拒不負責者列入人才失信名單。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暖、燃氣、網絡等費用由入住人才承擔并向相關單位繳納,物業管理費由人才住房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直接收取。
人才住房空置房率原則上控制在10%以內。超過空置率的人才住房可由市級人才住房專營機構面向市場出租,收取的租金按規定程序繳入市級財政。市財政按10%空置率保障空置房物業費,超出部分不予保障。
人才住房房租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人才住房租賃管理經費,收取的人才住房房租按規定程序繳入市級財政。人才住房租賃管理經費應包含住房租賃費、管理經費等費用。
由于房屋產權單位維修不及時,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從房屋租賃費中扣除2000元;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五次以上問題的,如繼續出現以上問題每次從租賃費中扣除5000元。
據了解,濰坊市住建局會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每年12月份對已入住人才住房的人員情況進行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出人才住房。承租人應于解除協議10日內搬離人才住房,退還人才住房鑰匙并繳清欠費。
租賃期間入住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濰坊市區內購房或通過其它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已不在濰坊市工作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居住的;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租的;轉租、出借或私自調換住房的;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或損壞人才住房設施的;不配合人才住房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有其他需要終止租賃情形的等情形之一的,應終止租賃協議,收回人才住房。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住房的申請人,將其納入人才失信名單,永久取消享受濰坊人才安居政策資格。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住房的單位,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政策申請,5年內不得申請濰坊市級及以上相關人才項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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