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監管部門對交易所債券發行業務進行窗口指導,要求對房企借新債還舊債發行時間只能在回售登記登記期結束后,且不允許轉售。”借新債還舊債“的資金只能用于償還舊債本金,不能用于償還舊債利息。
中指研究院企業事業部研究負責人劉水博士指出,房企債券發行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置換到期債務。監管指導意見則從三個方面對房企債券發行進行了精準管控。一是對新債的發債時間上進行了限定,在舊債回售登記全部結束之后,房企方可獲知確切的未到期債券余額,在此時點之后才可著手新債發行,做到債務置換額度的精確度量;二是堵住了二次發售的空子,不允許轉售意味著已回售部分的額度不可以再次拿來融資,避免超額融資;三是明確了債券融資的使用目的,融資額只可償還本金部分,不得用于舊債的利息償還。
中指研究院認為,新的指導意見有利于管控房企融資資金的真實使用用途,避免房企過度融資、資金挪用。對房企來說,未來債券發行的難度將面臨提升,融資額度也將進一步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