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水漲船高的房價,已經簽訂購房合同和收取定金的賣方卻突然反悔要求加價。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定金5萬元并賠償損失18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019年,家住衢州市區的紀某想要置換一套大些的房子。在將自己原有房屋賣出后,紀某經房產中介介紹看中了劉某的房子,并最終敲定成交價為220萬元。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天,紀某便支付了5萬元定金。
兩個月后,紀某終于辦齊了各項手續,而雙方約定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時間已至。不料此時劉某卻提出因為房屋價格上漲,要至少加價5萬元才賣。合同簽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已經準備好了,賣方卻違約,紀某感到措手不及。
無奈又憤怒的紀某將劉某訴至柯城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同時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5萬元,合計35萬元。
庭審中,劉某認為案涉房屋是自己與妻子藍某的共有財產,自己簽訂合同時未取得藍某同意,現藍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自然無法履行合同,僅同意返還紀某5萬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產價格確有波動,依紀某申請,法院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雙方約定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時案涉房產的價格進行評估。經評估,該時間案涉房產價格為238萬元,比合同約定的成交價高出1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紀某與劉某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紀某依約向劉某支付定金后,劉某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房屋過戶手續,顯屬違約。因劉某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現紀某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劉某不履行合同義務,紀某變賣原有房產后,未能實現重新購置房產的目的,現由于房價變化等因素,增加紀某今后購房成本,造成紀某損失18萬元。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本案中,根據合同中雙方雙倍返還定金的約定與鑒定機構鑒定產生的實際損失,法院酌定按鑒定機構所鑒定損失確定違約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8萬元,同時返還原告預交的5萬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