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了《關于調整我市購房政策和人才落戶政策的通知》,對海口市購買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戶政策進行調整。
具體內容如下:
一、購房政策調整事項。
(一)落戶海南省的人才。須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方可購買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產權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滿36個月,方可購買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戶我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海南省無自有住房,須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購買1套住房。
(三)非海南省戶籍人員。不再區分限購區域與非限購區域,實行全區域限購。非海南省戶籍家庭購買住房,須在海南省無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購買1套住房。
(四)離異人士。對夫妻離異的,自離異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在海南省擁有住房的總套數計算。
二、人才落戶政策調整事項。海口市人才落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府(2017)6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A、B、C、D、E類)在海口市購買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變。
四、本通知政策實施前已落戶的各類人才,其在海口市購買住房的政策保持不變。本通知政策實施前已按規定購房的,可憑購房協議、付款憑證等資料繼續辦理合同網簽備案及不動產登記手續。本通知政策實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的人才,可繼續辦理落戶手續。
(記者 門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