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商戰要弄到這樣萬眾皆知、硝煙彌漫的也不多見。
在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報》三版整版刊登了一則廣告,它也區別于普通廣告,更像一則檄文,而且選擇的時機是在商家們都摩拳擦掌的雙11前夕。
廣告是康巴赫登的,公開叫戰,直指蘇泊爾模仿康巴赫的產品。
兩家都有拳頭產品不粘鍋。
后來浙江巴赫公司(產品品牌是“康巴赫”)提起訴訟,指控蘇泊爾公司等被告侵害其專利權。
蘇泊爾也緊接著提起訴訟,指控巴赫公司商業詆毀,索賠1500萬元。
這起商譽權糾紛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做出判決,認定巴赫公司構成了商業詆毀,原路徑消除影響、賠償損失300萬元(此前報道《毫無依據就開罵,法院判賠300萬,康巴赫向蘇泊爾發起的這場商戰有點搞笑》)。
蘇泊爾、巴赫雙雙上訴,上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也即終審判決。
判決書一共有52頁,其中關于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那些網絡大V的轉發是不是利益驅使,300萬賠償是否合理都做了詳盡的闡述。
兩方的代理律師分別來自天冊所和金道所,都是浙江頂流律所,看“你方說罷我登場”,亮劍交鋒,沒有虛晃,盡指要害。
而兩方對上訴的態度也都是異常絕決的,比如蘇泊爾認為巴赫“預謀已久”“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規模巨大”,一審判賠300萬太低,法院應該全額支持其1500萬的賠償訴請。
而巴赫上訴說,我不是無中生有的“詆毀”,我有它侵權的證據,我已經打了侵權官司。另外,一審判賠300萬太高了,蘇泊爾股票下跌跟我們的行為沒有關聯性。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蘇泊爾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由蘇泊爾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從我們受眾的角度來說,有幾個事實是想了解的,有的也是此次二審庭辯中的焦點。
比如,巴赫如此“盡告天下”,那么蘇泊爾到底有沒有侵權。盡管從法律上來說,專利技術是否侵權的認定和大張旗鼓地宣傳是不是涉嫌商譽的詆毀還不是同一個問題。
蘇泊爾在技術上有無侵權康巴赫,其實是另外那個巴赫提起的侵權官司中要認定的問題。
不過在這個官司中,既然巴赫說到了自己的“挑戰”是基于蘇泊爾的侵權,二審法院針對這一點做出認定的大致理由是,巴赫遞交的證據有瑕疵,沒法證明那個巴赫已經擁有了被訴侵權方法,而且相關照片所涉公司也不是蘇泊爾公司;還有侵權起訴時間要晚于在大眾媒體上直指蘇泊爾侵權這個行為。
意思就是,現在還沒確定蘇泊爾是不是侵了你的專利權,你就開罵了,這是不對的。
另外,判決書有長達十多頁的證據展示和辯論集中在除了巴赫自己在報紙上做廣告,自家公眾號罵蘇泊爾,那么網上那些個大V一哄而上的輿論是怎么來的。
這關系到論證是否有預謀地大規模在組織詆毀。
巴赫說,那些大V也好,小號也好,不是我們雇傭的,是他們自發性地蹭熱度。
蘇泊爾說,不是這樣的。那些大V、小號內容跟巴赫自行發布的一模一樣,而且都是集中在10月21日下午至晚上發布,意思是顯然這是一場有組織的輿論引導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一個名為“杭州熱門生活”的微博發布詆毀內容,比康巴赫的官微還要早,這顯然不是巴赫公司所稱其他博主“自主轉發”。
二審法院的調查甚至細致到,你看,康巴赫自家官微發的圖片都有康巴赫的水印,而那些大V、小號發的內容與康巴赫的完全一致,但是圖片是原圖,沒有康巴赫水印的。而且大家都集中發布,好幾個發布的時間還早于康巴赫官微。按照微博的設置,轉發應有原微博博主的水印呀。這樣看來,照片應該就是康巴赫提供的??蛋秃辙q解“是員工不慎流出”不符合常理。
甚至在庭上蘇泊爾方面遞交證據稱,已經根據這些大V、小號的報價單,算出了巴赫組織此次輿論戰花費要500萬元。
關于康巴赫的開罵到底是不是詆毀,法院做了一個很清晰的論述——基于客觀存在的事實可分為真實、虛假和未定論三種狀態,如果經營者對于未定論的事實,沒有客觀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論”的狀態,而是故意將未定論的狀態作為已經定論的事實來進行宣傳散布,誤導公眾產生誤解,造成競爭對手商譽貶損,亦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
二審還支持了蘇泊爾提出的要求巴赫立即停止傳播、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即立即刪除新浪微博平臺上“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的“#感謝你蘇先生#”“#康巴赫的反擊#”“#康巴赫蜂窩不粘鍋宣言#”3個微博話題等。
至于300萬的賠償額,法院也認為很難認定巴赫的所謂與蘇泊爾的股價波動有直接關聯,而且300萬還是在合理范圍內的,所以這個賠償數值就不動了。
此為終審判決。
蘇泊爾公司成立于1998年,巴赫成立于2012年。在不粘鍋的領域里,都是頭部品牌,商道艱難,這么打就不好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