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廣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程序,保障政策性住房的有效供給和居住品質。
《征求意見稿》提出,廣州市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占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項目規劃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少于10%。
全文如下:
廣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政策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確保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質量和居住品質,保障政策性住房的有效供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以及人才住房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在商品住宅出讓用地中配建政策性住房,是指在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中,由土地受讓方建設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建成后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將房屋產權無償移交市住房保障辦、各區政府或其指定的單位。土地受讓方負責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全部開發建設成本以及由此產生相關費用。
第四條 全市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行為及其監管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部門,負責配建政策性住房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統籌管理,負責制定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規劃總量、區域分布等,并納入廣州市住房發展五年規劃。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辦是本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管主體,會同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負責制定政策性住房年度配建需求計劃;負責制定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相關操作指引和監管協議等配套文件;負責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議書,加強建設全過程監管。
第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辦有關配建工作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讓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占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項目規劃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少于10%。年度配建比例根據全市政策性住房需求情況,結合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具備配建條件的地塊綜合確定。
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重點功能片區、產業集聚區等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適合配建區域應提高配建比例;城市郊區及交通不便利等不適合配建區域,可降低配建比例。
第九條 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項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比例,可通過直接設定初始配建比例,以及“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確定。
第十條 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應當堅持政府指導、設施共享、社區融合、相對集中、布局合理原則。
第十一條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為主,分散配建為輔,具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配建方式。實施主體應當充分采納監管主體對于配建政策性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見。
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棟、整單元或者連續樓層的某豎向戶型。適用集中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項目中的商品房與配建政策性住房戶型面積差異偏大;
(二)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積較大,適合集中單獨布局。
分散配建是指配建政策性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樓棟,包括橫向按樓層分散、縱向按單元分散、完全隨機分散。適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項目中商品房與政策性住房戶型面積較接近;
(二)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積較小,不足以成棟或單元。
第十二條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應與商品住房項目同設計、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項目分期實施的,可優先在首期配建政策性住房。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標準與品質不得低于商品住宅,首期商品住宅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已完成配建政策性住房不動產登記或者與其同步辦理。
第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政策性住房需求規模,結合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制定政策性住房年度配建需求計劃,并提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辦負責,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發改委等部門,根據政策性住房年度配建需求計劃,逐宗研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的商品住宅用地,明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地塊,以及配建比例、類型、套數和戶型要求等,制定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見書。
第十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按照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見書的要求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土地出讓。
第十六條 商品住宅用地受讓方為政策性住房配建項目的實施主體。商品住宅用地配建項目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實施主體應與市住房保障辦簽訂監管協議書。
第十七條 監管協議書應當使用市住房保障辦制定的示范文本,并納入土地出讓方案。監管協議書應載明政策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積、住房類型、戶型面積標準及套數、建設標準、室內裝修標準、公共區域裝修標準、綠色建筑及裝配式建筑要求、質量及驗收標準、建設工期、不動產登記、交付條件、接收主體、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實施主體應按照監管協議書的要求開展方案設計。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配建政策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商品住房不動產登記等審批事項時,應將市住房保障辦納入聯合審批單位。市住房保障辦應按監管協議書的約定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在整體設計、建筑材料、外形、風格、色彩、內部裝修方面應當與所在項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總體和諧。大堂、走廊、電梯、園林、地下室等公共區域應當與所在項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區域裝修標準一致。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的設計應當布局合理,功能齊全,滿足住房對采光、隔聲、節能、通風和公共衛生的要求,坐落布局應當能方便共享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及物業服務。
第二十條 實施主體在滿足監管協議約定的移交條件和移交時間后,提出房源移交申請。市住房保障辦、各區政府或其指定的單位,實地查驗核對房源位置、套數、戶型、房屋質量、配套設施合格,并收集歸檔相關報批、報建、驗收、竣工圖紙、使用說明書、質量保修書等材料后,與實施主體簽署移交協議。
第二十一條 實施主體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一并辦理政策性住房不動產首次登記,并按照現行規定協助將政策性住房產權登記在市住房保障辦、各區政府或其指定的單位名下。
第二十二條 配建政策性住房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市各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切實提高政策性住房配建項目的審批效率,提升監管、服務水平,保障配建項目按期開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實施主體因自身原因導致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未達到監管協議書的要求的,各有關部門應按照監管協議書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政策性住房使用,配建的政策性房源原則上按照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見書確定的用途使用。確需調整用途的,應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