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一輪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行動仍在繼續。昨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召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公開承諾活動暨政策宣講會議,宣布4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聯合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無證銷售、哄抬房價、虛假銷售和18項重點整治行為,切實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據廣州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市場總體運行平穩,但部分房地產中介公司仍存在法律法規意識不強、違規經營或不規范經營等情況。廣州市住建局近年來在房地產中介市場監管中發現了部分典型問題,該負責人通報了3個案例給房地產中介機構提醒與警示。
據介紹,廣州還根據投訴和市場檢查情況梳理了18個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易發多發違規行為。例如,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虛假房源信息;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壟斷市場、囤積房源,采取內部認購或雇人排隊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以及通過炒賣房號非法牟利等。該負責人表示,各房地產中介機構要引以為戒,規范經營。
典型案例
“講大話”做出誤導性承諾 害得買家難履約
出售方馬某的房屋面積為148平方米。陳某有意購買該房屋,向某中介公司詢問購買房屋的貸款事宜。中介公司執業人員向陳某承諾按揭貸款可占到房款總額的60%。出售方馬某與購買方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向馬某支付首期款300萬元(約占總房價款40%),剩余60%的房款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辦理貸款手續時,銀行告知購買方陳某,由于其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所購房屋超過144平方米,屬非普通住宅,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只能按揭貸款房款總額的30%。陳某因貸款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投訴中介公司及其執業人員。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當事人房屋交易相關情況和本市房地產政策相關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應當知曉貸款政策及合同約定貸款比例與政策不符的情況下,做出誤導性承諾,導致投訴人不能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上述規定。
因此,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中介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對職業人員處以2萬元罰款。
網簽合同提高交易價 助買家騙取貸款額度
出售方賀某、購買方鄒某在某中介公司促成下簽訂了關于某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交易價格為189萬元。
隨后,中介公司在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中制作了成交價為240萬元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合同),并將該網簽合同提交銀行用于辦理貸款手續。
經核查,出售方賀某、購買方鄒某確認房屋交易真實價格為189萬元,提高成交價是為了騙取高額銀行貸款。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為交易當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在本案中,為騙取貸款額度,買賣雙方簽訂網簽合同時將交易價格提高,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交易真實價格的情況下,為其簽訂不同價款的網簽合同提供了便利,違反上述規定。
因此,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該中介公司網上簽約資格,并處3萬元罰款,對中介執業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
未查驗買方代理人身份 中介公司被罰萬元
李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其房屋。中介公司尋找到買家王某,王某聲稱其是代理弟弟看房,但未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談妥交易價格后,李某、王某、中介公司當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王某以購買方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名。合同簽訂后,出售方李某認為他是將房屋出售給了王某,而非王某的弟弟,雙方產生糾紛。李某投訴中介公司及其執業人員未依法查驗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提供房屋交易服務時,應查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王某雖承諾弟弟口頭委托其購買房產,但未提供其弟弟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中介公司及其執業人員未依法查驗買方及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因此,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中介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對執業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
4月中至7月中開展專項整治
今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廣州市住建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3個月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聯合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無證銷售、哄抬房價、虛假銷售和18項重點整治行為,大力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活動現場,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就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誠信服務,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秩序”發起倡議。現場的180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按揭服務機構及互聯網房源信息發布平臺企業代表簽署了《承諾書》,在“規范發布房源信息”“如實披露交易信息”“規范服務收費”“規范服務流程”“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幾個方面都作出了承諾。(全媒體記者劉春林、全杰 通訊員穗住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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