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外印發《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自2020年10月9日起,單位超過規定期限24個月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個以上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為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而發布的一項常規文件,目的在于規范行政執法、規范行政處罰、規范自由裁量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后,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將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充分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處理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督促單位主動履行繳存義務。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注意到,針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以及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兩種情形,且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仍逾期不辦理的,文件中提出了分檔裁量的原則,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罰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具體看,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未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12個月的;或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下的,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1萬元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12個月但未超過24個月的;或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上10個以下的,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24個月的;或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個以上的;以及單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記錄,在兩年內再次發生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應予處罰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有人提出,若單位存在生產經營困難怎么辦?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單位若存在生產經營困難的情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沒有職工代表大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在1%到4%范圍內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
關鍵詞: 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