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家具,搬新家,本是一件高高興興的事情。但家住重慶市的梁先生一家怎么也沒想到,在某知名家居賣場花幾十萬元向家具商訂購的全套高檔家具,竟然遭遇店家跑路,錢貨兩空。
無奈之下,梁先生將家居賣場告上法庭。日前,該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支持梁先生的訴求。
2017年9月,梁先生夫妻在重慶市某知名家居賣場購買家具時,在一家打著某木業公司直營店招牌的柜臺相中了幾扇實木門。
在導購人員的熱情介紹下,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間,梁先生及妻子鄧女士先后三次與對方簽訂《銷售合同》,以529794元的價格購買包括柚木大門、桃花木子母門、實木柜等一批家具,并以定金的名義分三筆支付了26萬余元。
2018年7月,鄧女士支付進度款12萬元。至此,梁先生夫妻已經支付了38萬余元,全部通過家居賣場的賬戶進行支付,但并未收到任何貨物。
在支付了最后一筆進度款后,梁先生再次前往家居賣場時,發現該木業公司柜臺已人去樓空。如夢初醒的夫妻倆趕緊找到家居賣場討說法。
原來,租賃經營該賣場柜臺的是自然人韋某。家居賣場稱,其與韋某簽訂的賣場柜臺租賃合同已到期,韋某不知去向。無奈之下,梁先生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家居賣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渝北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通過展銷會、租賃柜臺對外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時,如經營者撤場且不履行合同義務,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應對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定金金額依法應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故本案定金總額應為105958.80元。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家居賣場退還貨款27萬余元,雙倍返還定金21萬余元。家居賣場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梁先生夫妻出具的《銷售合同》加蓋有家居賣場的收款專用章,梁先生夫妻支付的38萬余元貨款也均是打在家居賣場賬上。
此外,家居賣場還與韋某簽訂有《營業場地經營管理合同》,可以證明涉案場地一直受家居賣場經營管理。在韋某已構成違約并已從家居賣場撤場,相當于以實際行動表示其已履行不能,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由家居賣場先行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本案提示柜臺出租方應加強管理,從嚴審核租賃人身份、資質、經營能力,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關鍵詞: 家居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