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5日電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消息,廣西5月27日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獲得預售許可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不得訂立與擬銷售商品房有關的意向合同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房人收取預售價以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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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辦法》還明確,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市、縣(市、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項目交付使用條件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等因素確定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監管額度。額度內的資金必須用于與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
一、修訂背景
2022年3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但現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辦法》(桂建發〔2018〕4號)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相關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不匹配,且近年來全國范圍內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范標準均有不同程度的修訂。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有效防范市場風險,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促進廣西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有關內容。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或授權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自治區級行政權力事項(第一批)的決定》(桂政發〔2020〕1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賀州市實施第一批自治區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21〕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百色市實施第一批自治區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21〕2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南寧市實施第二批自治區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22〕9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下放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審批權限的通知》(桂建政務〔2022〕4號)等文件精神,《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修改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流程、申請核定資質應提交的材料及申報資質人員、材料要求等相關內容;刪除了原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四級和暫定資質的相關內容。
(二)修訂商品房預售許可有關內容。根據我廳印發的《關于在自治區裝配式建筑試點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廣應用預制樓梯板預制樓板預制內外墻板的通知》(桂建發〔2020〕8號)要求,為強化政策落實力度,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裝配式建筑建造方式開發房地產項目,促進裝配式建筑發展,《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符合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項目應達到的工程形象進度。
(三)修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內容。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國家部委關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規范性文件要求,為防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鏈斷裂和項目“爛尾”風險,《辦法》中增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商業銀行簽訂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規定,并就如何確定重點監管額度和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進行了說明。
(四)修訂物業承接查驗有關內容。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有關規定,為保障物業承接查驗工作開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人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內容及時間節點。
(五)修訂行政處罰有關內容。根據自治區司法廳規范性文件報備要求,《辦法》修改了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修訂部分條款表述。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各界意見對《辦法》進行逐條梳理和修改,規范部分條款的表述,刪除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區域進行房地產開發投資、項目驗收合格后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情況、資質審批的專家審查制度等內容。(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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