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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6月5日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為防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鏈斷裂和項目“爛尾”風險,《辦法》中增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商業銀行簽訂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規定。
《辦法》明確,獲得預售許可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不得訂立與擬銷售商品房有關的意向合同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房人收取預售價以外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制作商品房預售廣告或者進行其他形式的宣傳時,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多層建筑應完成基礎結構施工,高層建筑應完成主體結構三層以上,超高層建筑應完成主體結構十層以上;對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0.000標高。
此外,《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預售許可(現售備案)之前,依法制定臨時物業管理規約,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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