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5月22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關于印發《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于落實進一步優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通知》要求,加大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租賃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滿足繳存人租賃住房的實際需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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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示,細則所稱的租房提取,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租住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縣無自有住房且實際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申請年度租金支出,且不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同時,《通知》明確,繳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及家庭養育子女情況,確定提取最高限額。
其中,在海口、三亞地區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最高提取限額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合計最高為3000元/月(夫妻雙方應均為繳存職工,下同);在海口、三亞以外其他市縣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最高提取限額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合計最高為2400元/月。
其次,在本省租賃住房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不分市縣最高提取限額為每人9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合計最高為1800元/月。
再者,養育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繳存人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額基礎上增加300元/月。夫妻雙方辦理的,協商指定其中一方增加最高提取限額。
此外,約定提取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且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也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若繳存人因單位派駐或分設機構等原因在非繳存市縣租房的,還應提供繳存單位出具的異地工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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