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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明確房企風險化解中權利順位問題的請示》(豫高法〔2023〕36號)做出《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對于部分條件下購房者退款等優先權做出了規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觀點新媒體了解到,該《批復》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難交付引發的相關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做出說明: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之間的權利順位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此次《批復》明確認可了購房人是消費者,明確了購房人的優先權。不過,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這種優先權特指住房,不包括商業辦公用房。第二,即使是貸款買房,實際上也是全款支付,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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