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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4月21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批復中明確,商品房消費的權利優(yōu)先于受償權、抵押權及其他債權。并提到,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yōu)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據悉,此次批復是針對河南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問題做出了答復。
此前河南高院提交了《關于明確房企風險化解中權利順位問題的請示》。請示涉及商品房已售逾期難交付引發(fā)的購房者權利保護問題,經研究后最高法做出了明確指示。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之間的權利順位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二、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yōu)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guī)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yōu)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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