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3月16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了《銀行間債券市場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規則》)及《銀行間債券市場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指引》的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規則》所稱銀行間債券市場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現金流作為主要償付支持,發起機構通過特定目的載體發行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所稱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票據(ABN)、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以及交易商協會認可的其他證券化融資工具。其中,ABCP是指發起機構通過特定目的載體發行的,以基礎資產為支持進行滾動發行的證券化融資工具。滾動發行情形下,當期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到期時可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新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募集款項或外部流動性支持款項等作為償付來源。
《規則》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依法轉讓,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形成基礎資產的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
(資料圖)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在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載體或其管理機構、增信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相關要求接受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
發起機構和特定目的載體或其管理機構應通過符合條件的承銷機構向交易商協會提交資產支持證券注冊文件,在注冊有效期內可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每期發行前應先向交易商協會備案,并提交交易商協會規定的備案申請文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豁免備案;(一)資產支持證券首期發行且在注冊后六個月內完成;(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滾動發行且募集資金僅用于兌付上一期資產支持商業票據;(三)基礎資產為具有較高同質性與分散性的債權類資產;(四)交易商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發起機構原則上應當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礎資產信用風險,以風險自留為目的持有的部分不得轉讓,應持有到期。發起機構、債務人資信狀況良好,或設臵擔保、差額支付、債務加入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以免于上述風險自留要求。
業務持續經營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產生有重要影響的發起機構,應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產生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主承銷商依照承銷協議約定提供承銷服務,需要履行對基礎資產、特定目的載體或其管理機構、相關交易主體以及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其他相關方開展盡職調查等職責。
基礎資產可以是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相關財產權利等,以及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以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相關財產權利作為基礎資產的,企業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
基礎資產為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的,其底層資產需要滿足本規則對基礎資產的相關規定。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但能夠通過相關合理安排解除基礎資產的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基礎資產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的,應在注冊發行文件中對該事項進行充分披露及風險提示,并對解除該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應說明。
發起機構、增信機構和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相關約定,及時向特定目的載體或其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應至少披露以下文件:募集說明書或發行協議;法律意見書;交易商協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特定目的載體或其管理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日或本金兌付日的前3個工作日披露資產運營報告。
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發生可能對投資價值及投資決策判斷有重要影響的重大事項,特定目的載體或其管理機構應在事發后2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指引》表示,基礎資產池所對應的單一債務人未償還本金余額占比超過15%,或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未償本金余額合計占比超過20%,應披露該等債務人基本情況、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數據和財務數據。
基礎資產池所對應的單一債務人未償還本金余額占比超過30%,或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未償本金余額合計占比超過35%,該等債務人應披露基本情況、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情況、業務板塊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及分析。
基礎資產池所對應的單一債務人未償還本金余額占比超過50%,或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未償本金余額合計占比超過 50%,該等債務人應參照特定發起機構進行披露。
存續期內,特定發起機構發生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披露,并說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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