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觀點網訊:近期,為規范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于近日印發《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觀點新媒體獲悉,辦法涉及4個章節共計18個小結,具體來看: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在各類建設用地上新建設的項目,包括未開工、已開工但未竣工項目。
辦法所稱居住存量房屋籌集項目,是指利用產權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以下簡稱產權明晰居住房屋籌集項目),以及將城中村范圍內具有居住功能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遺留建筑)改造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以下簡稱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或者區政府認定,另外,申請認定項目的申請人應當為新建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產權明晰居住房屋籌集項目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取得項目完整的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運營管理單位;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申請人應當為運營管理單位。同一個項目只允許有一個申請人。
辦法提到,以下項目建設籌集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行直接認定:
1.通過新供應用地(含產業園區用地等)、城市更新、舊住宅區拆除重建、土地整備等新增建設且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
2.已納入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非房地產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或者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的租賃住房項目;
3.已開工建設和已建成(含規模化租賃籌集)出租的人才住房項目,以及政府權屬清晰的閑置住房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