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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孫肅博12月2日,山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青島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提出,商轉公貸款是指青島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本人已辦理且尚未結消的青島市商業性住房貸款,經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后,轉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辦法》指出,商轉公貸款只能申請轉為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原商業貸款不能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借款申請人需同意并配合原商業貸款銀行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與自有資金一并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余額。
商轉公貸款的原商業貸款銀行應為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商轉公貸款業務合作行,已經與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商轉公貸款業務合作協議。而借款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業貸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購住房的產權人,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辦法》還指出了貸款對象和條件: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須為當前借款申請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唯一自住住房,且為新建商品房,現已辦妥不動產權證;借款申請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點已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借款申請人在原商業貸款發放時,已符合當時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繳存標準;借款申請人家庭在全國范圍內須無公積金貸款記錄。
此外,借款申請人原商業貸款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間發放,且合同約定利率為上浮利率;借款申請人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原商業貸款在近12個月(含)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已達到原商業貸款銀行提前結清的最低時限要求;借款申請人及產權共有人同意辦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