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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張林霞9月7日,上實發展(600748)發布關于對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據悉,經查明,2020年6月19日,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來函,將對公司位于虹口區東大名路815號(部分)、東大名路879號房地產實施收儲。上實發展分別于2020年7月30日、8月3日召開投資評審工作小組、領導小組會議,同意相關收儲事宜。
2020年12月15日,虹口區土發中心與公司及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上海高陽賓館有限公司分別簽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收儲補償價款合計9.3億元。此后,上實發展按合同約定,分別于2021年3月、6月及10月完成騰清地塊工作并實際交付,并于2022年2月前收到虹口區土發中心支付的合同款項。
根據相關規則,對于上述土地收儲事項,上實發展確認土地收儲收益10.91億元,占上實發展上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39.51%,已達到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標準,并應當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但上實發展直至2022年3月31日、6月29日,才在2021年年報及相關問詢函回復公告中予以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
綜上,土地收儲對公司業績影響重大,上實發展未予以及時披露并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3條、第9.2條、第9.3條等有關規定。上實發展時任董事長曾明(代行董事會秘書)(2019年10月30日至今)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土地收儲補償不同于一般資產交易,上述交易存在一定被動性,可酌情予以考慮。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曾明(代行董事會秘書)予以監管警示。
上實發展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引以為戒,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