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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訊孫肅博7月12日,河北省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征求<滄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意見的公告》。
《意見稿》提出,監管銀行在監管部門指導、監督下,預售人可選擇監管銀行,對監管賬戶進行監管。購房合同中須注明:“購房款不進入監管賬號,此合同無效,買售雙方可隨時解除”,并將監管賬戶信息實時傳輸給監管部門。
同時,對于監管賬戶資金的使用,《意見稿》明確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對監管賬戶中用于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工程等費用的資金額度進行重點監管,計算方法為:項目規劃總建筑面積×4000-4500元/平方米。
為使監管資金有效利用,滄州市提出,預售資金達不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以憑其監管銀行以外的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現金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據悉,為保證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滄州市在《意見稿》中提出,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直接發放到該監管賬戶。
滄州市將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直接收取機制,由購房人將購房款(包括定金等一切形式的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項目售樓處設置的監管賬戶專用設備。預售人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監管部門辦理商品房網簽備案手續。
資金撥付:直接支付給收款人,當重點監管資金收存足額后,在相應的工程形象進度節點,監管賬戶實際留存重點監管資金超出應當留存額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使用超出部分的重點監管資金,支付工程款項等。
最后提到,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履行監管協議,對進入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收支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定期向當地監管部門報送專用賬戶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