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實行租期制,租期不超過3年,累計租期不超過9年,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70%。
暫行辦法提出,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配租對象為省直青年人才,是指在省直和中央駐鄭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以及河南省重點領域引進的青年人才,根據房源籌建情況,逐步擴大配租對象范圍。
申請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必須具備申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無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年齡在45周歲(含)以下;學歷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被依法依規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經河南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在從業領域貢獻突出、急需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實行租期制,租期不超過3年,期滿仍符合租住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續租需在租期期滿前2個月向省直保障房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續租不得超過兩次,累計租期不超過9年。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70%,與同區域鄭州市青年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基本保持一致,租金等費用繳至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指定賬戶。承租人不得出現轉租、合租、出借或擅自調換承租房;改變承租房用途;故意損壞或擅自改裝承租房以及違反租賃協議和信用承諾的其他行為。
當入住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因購買、繼承、受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取得自有住房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在承租房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紀違法活動的;因工作原因(調動、辭退、辭職等)離開省直和中央駐鄭機關、企事業單位或鄭州市的以及其他違反租賃協議和信用承諾的情形發生時,應當退出承租房。
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資格,并從違規之日起,按同期同地段市場租賃價格追繳租住期間的減免租金。承租人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而不主動申請退出的,堅決予以清退;對拒不退出的,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強制清退,并納入個人誠信檔案。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審核把關不嚴的,向相關部門通報并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后續,河南省事管局將在此辦法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臺《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同步做好省直青年人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進省直青年人才公寓項目施工進度,早日開展配租及入住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