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收取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現行《契稅暫行條例》,及下半年即將實施的《契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為購房人,征收機關為稅務部門。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項維修資金也應繳納到指定賬戶。
具體來看,《通知》的主要內容體現為三個“不得”:一是,在新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代收、代繳應由購房人繳納的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代收購房人應繳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為商品房銷售和交付的前置條件。
三是,購房人繳納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確有代辦需要的,購房人可委托開發企業或第三方辦理,但相應款項不得轉入開發企業或其它第三方賬戶。(記者 盧揚 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