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華僑路服務大廳窗口發現一例申請人持虛假材料違規開具證明材料的失信行為。
工作人員按照《南京市不動產登記失信行為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失信行為信息和證據進行審核后,認定當事人在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時,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導致具結內容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
根據《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和暫行辦法,將其上述行為計入一般失信行為,信用記錄有效期一年,這也是《南京市不動產登記失信行為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通報的首例失信行為。
為推進不動產登記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維護不動產登記秩序,切實加強對不動產登記領域申請人失信行為的信用管理,南京市在全省首家制定出臺《南京市不動產登記失信行為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證據收集與保管、審核認定、信息記錄、業務辦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將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嚴重兩類,信息記錄有效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