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佛山市住建局獲悉,《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立法經過省、市兩級人大常委會審批通過,將于今年4月1日施行。該條例涵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將黨建引領進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等條款明確寫入法條,體現了佛山特色及亮點。
據條例總則,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佛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該條例亮點之一在于明確提出黨建引領進小區,提升物業服務水平,依法確定了黨的基層組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積極發揮作用。
而該條例第四條具有佛山特色,明確提出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此條款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和目標責任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服務與管理水平。
該條例明確提出建立物業管理活動監督評價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物業管理活動監督評價辦法;建設和管理物業管理信息化系統;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工作。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物業服務人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領域招標投標工作。
在有關“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方面,該條例鼓勵成立業委會,關于申請成立業主大會要滿足3個條件的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小區有20%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而該條例第二款規定,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50%以上的,業主可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三款則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30%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而實際上是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一個放寬啟動條件,只要滿足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滿2年等條件既可申請成立。
符合前三款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