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紙律師聲明函在深圳的中小微企業間引發了討論。
根據聲明函,深圳市云動創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云動創想”)針對當前市場上出現的仿冒該公司貓王收音機系列產品,侵害公司相關知識產權的深圳市中電微科技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微”)提起訴訟。
根據云動創想對第一財經的最新回復,該公司和中電微的訴訟開庭時間是2021年1月19日。
實際上,在提起法律訴訟之前,云動創想早于2018年在線上開始了其漫漫維權路。“線下維權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但時間周期長,取證難度大。”云動創想CMO黎文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無奈地表示。
這起看似尋常的商業糾紛,折射出企業知識產權侵權“維權難”的普遍現狀。
不過,為遏制侵權易發多發現象,國家正在采取措施加快落實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
專利之爭
云動創想于2015年正式推出貓王收音機品牌及產品,該系列產品主要在國內銷售。2018年年中,公司通過線下市場如華強北和線上平臺發現該系列產品被仿冒,仿冒產品由中電微制造。
發現產品被仿冒后,云動創想開始進行線上與線下平臺并行維權,投訴過程中有的平臺效果較好,有的平臺效果不明顯,推進緩慢,截至10月,經公司內部針對HM11型號不完全檢索,有500多條售賣鏈接。
啟信寶的資料顯示,深圳市中電微科技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7日,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許可經營的項目包括多媒體音箱、電腦、藍牙音箱、藍牙耳機的生產、加工。
當被問及是否曾與涉嫌侵權的公司交涉時,黎文回應稱:“沒有直接溝通過,因為溝通也沒有效果。我們現在聘請了律師事務所代我們全權處理。”
根據律師聲明函,針對中電微生產、銷售“HM11”藍牙音箱產品的行為,云動創想已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法院已正式立案;針對中電微生產、銷售、許諾銷售“HM20”藍牙音箱產品的行為,已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提起專利侵權行政查處程序,監管部門已正式立案并進入工廠進行實地調查問詢。
第一財經就該事件致電中電微,對方對該律師聲明函表示:“不清楚,不了解。”而當記者問到是否有監管部門人員進入工廠調查,以及對被指仿冒產品一事有什么回應的時候,對方掛掉了電話。
云動創想方面則對此表示:“律師聲明函是公開發表的,并未單獨抄送中電微。”
“山寨品大量進入市場,對我們銷售肯定是有沖擊的。中電微的HM11與HM20,與我們的這兩款產品從圖片視覺上高度相近,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連我們自己用戶都有買錯的情況。”黎文稱,山寨品的負面影響更嚴重的是損害了品牌形象。
第一財經記者查詢啟信寶發現,中電微有64條商標信息、2條專利信息,專利信息均在2019年年底申請,分別是實用新型專利以及無線耳機充電倉的外觀設計專利。云動創想有210條商標信息、123條專利信息,包括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實用新型專利。
截至目前,第一財經記者在電商平臺上查詢“HM11藍牙音響”,仍能看到涉嫌侵權的商品,售價在30~60元,而貓王收音機官方售價為399元;查詢“HM20藍牙音箱”也發現該商品仍在售,價格約為140元,為貓王收音機原子唱機B612價格的一半左右。
知識產權被侵權后“維權難”
據了解,從2019年8月著手準備訴訟到立案,云動創想用了一年的時間。“主要難點在確定侵權廠家,中電微生產的產品為三無產品,產品上并沒有生產廠家等信息,在調查生產廠家時花費了較長時間。”黎文說。
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專利代理師王建良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維權過程漫長的主要原因是法院案件太多,屬積壓現象,一般一審平均都要1年到1年半。另外,案件判決時間長,有些證據難取證。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鄧宏光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知識產權被侵權后維權難,是多種原因共同導致的結果,比如權利本身是否穩定,是否具有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訴訟成本的高低問題,訴訟往往要取證、委托律師,專業性較強的,往往還需要進行鑒定等。
“科技類的專利侵權案非常普遍,案件數持續增多,平均賠償額持續上漲。”王建良稱,平均來說,珠三角地區的賠償金額比華北地區的要高,一線城市的要比二線城市的高。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從去年到今年,這類外觀專利糾紛的資產賠償額明顯提高了。以前這類外觀專利侵權案基本都是賠2萬至5萬元,很少超過5萬元;但近兩年來看,外觀專利案的賠償額常規是在5萬~8萬元。
國家正從各個層面加快落實相關措施和政策。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第1185條規定了對于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提出持續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鄧宏光表示,目前,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維權中還存在“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現象。為更有效的遏制侵權易發多發現象,國家特別強調和重視懲罰性賠償。
王建良認為,《指導意見》對企業的積極影響非常大。以往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基本時依照天平原則,也就是說,被告企業造假獲利多少或者給原告企業造成了多少損失,主要是按照這個金額進行賠償,并沒有懲罰性原則。如果依照懲罰性原則,原告企業可以要求至少五倍甚至是十倍的賠償額。
“至少要給造假者或山寨者以這種經濟上的打擊,才能起到遏制作用。因此,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能增大企業原創的意愿,同時也能鼓勵企業增大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投入。”王建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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