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安市住建局官網消息,為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構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西安市住建局發布《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西安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西安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必須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通知顯示,此政策的范圍有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閻良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航空基地區域內,出讓住宅用地(不含棚戶區改造配套開發住宅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西咸新區區域內出讓住宅用地的商品房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亦參照方案執行。
通知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以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由建設單位自行選擇。
若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18〕118號)有關規定執行,以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積15%的比例配建。其中10%由政府回購,5%由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政府。
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采取繳納建設資金的方式進行易地集中配建。新出讓住宅用地,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宗地住宅部分出讓起始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西安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建設單位選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方式后,應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與西安市住建局依法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協議》或《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協議》。
對于已出讓住宅用地且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協議》的商品住房項目,由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或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關鍵詞: 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