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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2023〕37號)正式印發,其中明確,從2023年10月起,調整提高全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舉旨在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有關要求,促進低收入勞動者工資適當增長,切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基本生活,讓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能夠共享我省經濟發展成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此次調整仍按照縣級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持三類標準,其中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和安寧市、嵩明縣為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900元提高到19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8元提高到19元;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及東川區、其他州市所轄縣級市及市轄區、玉龍縣和德欽縣為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750元提高到184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提高到18元;其他各縣為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600元提高到16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6元提高到17元。
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計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來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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