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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孫瀟) 7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程序(試行)》(以下簡稱《審批程序》)正式實施。按照《審批程序》,昆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審批條件已減少至1項,審批材料由原來的14項減少至5項,辦理時限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通過精簡行政審批手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進一步優化全市營商環境。
據介紹,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舉措,推進新一輪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城市管理局結合“當好排頭兵”大討論大競賽活動,借鑒省外先進經驗做法,制定《審批程序》。其中明確,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對象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包含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清理各類建(構)筑物等產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等建筑垃圾的處置許可;打破車輛辦理“昆明市運載建筑垃圾車輛排放、處置備案卡”的模式,突出以出土工地源頭監管為重點,直接對出土工地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
本著“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原則,今后,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審批條件已減少至1項,審批材料只需提交《昆明市××區(縣)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表》、建設工程合法性證明材料、《建筑垃圾處理方案》、證件、合同5項材料,其中《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須包括工程概況、編制依據、建筑垃圾產生量、源頭減量措施、分類收集與存放措施等內容;合同須包含消納處置合同、處置(中轉)場地合法性證明材料以及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審批程序》明確規定,審批受理工作將由區(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完成,辦理時限為1個工作日;勘察審核工作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完成,區內處置的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跨區處置的辦理時限為6個工作日;上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業務處室負責人及行政審批領導進行審批,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由區(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制證并依法送達。此外,《審批程序》還對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的延續與變更、許可后監督檢查及管理等內容進行規定。
為更好地方便企業和群眾,聚焦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辦事堵點、難點問題,市城市管理局將積極推動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創新和智能化管理實踐,積極對接相關部門,在主城區范圍內實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工作“一網通辦”“一窗通辦”,做到“前臺受理、后臺審批、窗口出件”。
來源:昆明信息港訊
責編:李海瑩